6. 消防
6.1 政府部門消防檢查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消防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規,包括服從政府部門的消防檢查。檢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6.2 火災
供應商應記錄所有發生過的火災或嚴重的可能引起火災的意外,并包括整改和預防措施。如有法律要求,火災記錄應呈報相關政府部門。
6.3 能力和培訓
供應商要確保每個車間每個班次有足夠數量接受過消防器材培訓的員工。培養所有員工基本的安全意識,如:不能堵塞消防設施及緊急出口。
培訓記錄應予保存。
6.4 滅火器材
宜家的供貨商應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設置點及最大間距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或政府消防部門的特批。在無法律法規或特批的情況下,滅火器材的最大間距不得大于25米。
滅火器材應明顯標識,從遠處即能辨認。滅火器材必須易于被員工取用,并適當維護以保持性能良好。消防栓(水帶)不得上鎖。
所有的滅火器材必須進行適當地養護。供應商應建立內部定期檢查程序,至少每12個月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功能,并保存記錄,和/或在滅火器材上張貼吊牌。
6.5 疏散路徑和緊急出口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每個工作區域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緊急出口 (5) 。所有緊急出口均須配置有燈箱的或自發光的出口標志。緊急出口的設置應保證所有員工能夠快速撤離。供應商必須確保所有的緊急出口、逃生路徑、消防門以及滅火器材均無阻礙。
注5:緊急出口門必須朝外開啟。若以移門/卷簾門作為緊急出口時,必須在工作時間內保持開啟,否則在移門/卷簾門上必須加裝一個可以外推的逃生門。
對于較小的車間(小于100平方米和工作人數通常少于6人)可以只設一個出口,該出口必須設在從車間任何一處都易于到達的位置。
6.6 疏散警鈴
宜家的供應商應配備獨立的、功能良好的、可持續報警的警鈴,向所有員工發出煙霧或火災警告,以保證員工安全撤離(6)。
警報可以通過手動或自動啟動,但啟動后必須可自行發出持續的信號。警鈴在斷電情況下必須仍能正常工作。
注6:判斷警鈴是否合理配置依據以下幾點:供應商的行業性質、工作場所面積、疏散計劃程度以及工作場所的疏散難易程度。在嘈雜的環境下,警報信號可用光信號補充。在工作期間,報警信號必須在所有的生產區域均能被聽到或看到。
6.7 緊急疏散計劃
宜家的供應商應制訂緊急疏散計劃 (7) ,包括一份能清楚辯識所處位置及逃生路徑的疏散圖。疏散計劃應顯示緊急出口、適當的集合地、警鈴按鈕的位置及火警電話等。
疏散計劃應放置在指定的適當位置。至少張貼于生產單位的主要出口處,如果為多層建筑,應保證每層都有。
注7:對那些廠房面積,危險可能性和疏散的難易度對員工不會造成隱患的工作區域不需要制定疏散計劃。
6.8 疏散演習
供應商應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疏散演習。所有班次和部門均須參加。在演習中,供應商應指定清點人數的負責人以確認所有員工均已從現場撤離到達集合地點。
演習的記錄應予保存。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
1)疏散所用時間;
2)演習的日期及參加人員;
3)演習的結果及需要的整改措施。
7. 員工健康與安全
7.1 政府部門的檢查
宜家的供應商應服從有關勞動及健康安全等政府部門的檢查。要求的整改措施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7.2 工傷事故和意外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存有關工傷事故和意外及其整改措施的記錄(8)。如果法律要求,供應商必須將其向主管部門報告。
注8:意外指在發生在工作場所的可能導致工傷事故的事件,例如:重物從高處墜落但無人員傷亡。
7.3 健康與安全培訓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員工意識到其所處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患。
在員工上崗操作機器和設備之前,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足夠的安全培訓(例如作為入職培訓的一部分)。
供應商應保留培訓記錄。
7.4 機器安全防護
為預防工傷事故發生,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用于生產的所有機器與設備均安裝必要的及要求的(9)安全防護裝置。
安全防護裝置指例如用以避免因碾壓、擠壓或切割等造成人員傷害的急停按鈕、安全門或安全護欄等。
注9:未經改裝的貼有CE標志(或其他類似標志)的機器或設備,視為符合健康與安全規范的要求。
7.5 安全操作規程
如果存在對安全和健康的危險,宜家的供應商應在相應指定的工作區域內、機器設備旁和使用這些機器設備的工作場所的入口處,張貼明顯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或警告標識(10)。
供應商應確保所有的員工都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警示標識進行操作。
注10:危險和危害的警示信息既可以圖形說明,也可以文字性安全操作說明或規程的方式傳達。警示標識還應顯示何處使用何種個人防護用品。
7.6 安全隱患
宜家的供應商要確保在工廠內杜絕以下安全隱患:
嚴重損壞的樓梯;
在員工附近有危險的電線;
地面上的坑洞;
未經安全儲存的液化氣和其它類似的易燃 物;
未加固定的或閥門沒有安全帽的氣瓶;
容易飛濺到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化學品池;
等等。
7.7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宜家的供應商要向所有在有害的或存在潛在危險的工作場所內工作的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PPE)(11)。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個人防護用品的供應和維護。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員工在有害的或有潛在危害的場所工作或接近這些場所時,均配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
供應商必須支付個人防護用品及任何在工作時要求穿著的工作服的費用。
供應商必須向來訪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注11:個人防護用品指用來保護頭、眼、手、足、聽力、身體和呼吸的用品。
7.8 個人防護用品的標識
宜家的供應商必須在需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區域張貼明顯的標識(例如頭盔、耳塞、手套、面具/口罩、護目鏡、靴子等標識)。
7.9 急救設施
急救設施應配備充足并便于員工取用。急救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作業內容及潛在危害的程度配置。至少應在每層樓面和每棟建筑的指定位置設置一個急救藥箱。
在每個生產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
7.10 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員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在每一班次的工作時間內都至少有一名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場。培訓師必須是有資格證書的培訓員、醫生或護士。
7.11 工作場所空氣質量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空氣質量(煙霧、粉塵和適當的通風)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2 溫度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溫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注12:在熱帶和亞熱帶地區,戶外溫度作為工作場所的溫度是可以接受的。工作場所應有屋頂遮蓋以遮陽。同時提供電風扇或其它促進空氣流動的設備,以降低溫度。
7.13 工作場所噪音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噪音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4 工作場所照明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照明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5 飲用水
宜家的供應商應免費提供其員工潔凈的飲用水,并應設在距離工作區域合理的范圍內。
7.16 盥洗設施與廁所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配備足夠數量的男女盥洗設施與廁所,并保持清潔。
8. 宿舍
8.1 宿舍要求
如果所在地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提供員工宿舍時,還應確保適當的整潔度、私密性、安靜、個人衛生和方便的飲用水。不應限制員工在休息時間離開他/她的宿舍。
在宿舍居住的員工要有獨立的床位和臥具。
人均居住面積必須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所在地無相關規定時,則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于2平方米。
必須提供男女分開的宿舍、廁所和沐浴室。
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部分關于消防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宿舍。
9. 薪資、福利與工作時間
9.1 勞動合同
宜家的供應商應合法雇用員工,并簽訂勞動合同。供應商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工資(包括加班費)給所有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培訓期員工和試用期員工),同時工作時間應符合法律要求。
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當地法律要求的所有內容,至少應包括:雇主名稱、員工姓名、員工出生日期、職位、工資、工作時間、加班費、福利和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時間(13)。
注13:如果員工手冊或其它類似文件中已有說明,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福利和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時間在勞動合同中可省略。
9.2 工資及工作時間記錄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留所有員工,包括計件制員工和臨時工的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記錄。
在進行IWAY審核時,宜家的供應商應按要求提供上述記錄(14)。
宜家的供應商在雇用員工之前,應給員工(包括臨時工)提供有關工資與雇用規定的書面資料。除了工資須定期發放外,還應提供員工工資清單,包括加班時間和其他法定或雙方約定的扣款明細等。
注14:工資記錄將被視作機密性文件,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9.3 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
供應商不得要求其員工經常性地一周工作超過60個小時,其中包括加班時間。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在特殊生產情況下,宜家允許供應商在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許可后,暫時超過法律規定的最多加班時間的限制。該許可必須是書面的并在被要求時提供給宜家。
加班必須是自愿的。在特定情形下,根據當地法律明確規定和/或與當地工會達成的協議,宜家可以接受強制加班及由工廠管理層決定的加班。
9.4 最低工資
宜家的供應商向員工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應根據當地法律要求支付(基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9.5 加班費
宜家的供應商應按照法律要求支付所有加班時間的加班費。
供應商應提供給員工詳細的工資清單,包括加班時間及所有的扣款。
9.6 定期支付工資
工資應依據當地法律要求定期按時支付,并與工作績效相聯系。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供應商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9.7 七天之內休息一天
員工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9.8 休假
員工應享受法律規定的以及當地傳統的假期(例如:病假、年假、產假和公共假日等)。
9.9 休息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其員工有適當的用餐和休息時間。每天每班次至少有一次不少于30分鐘的休息,否則,供應商和員工應達成書面協議(例如通過當地的工會或員工代表達成協議)。
9.10 福利
宜家供應商應提供其員工所有的法律賦予的福利,包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和養老保險等。
10. 童工
10.1 禁止使用童工(啟動要求)
童工的定義是指雇用兒童工作,而影響其健康成長與發展,剝奪其接受教育的權利。宜家的供應商不得雇用童工(15)。所有為避免雇用童工所采取的措施均應考慮帶給兒童最大的利益。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并符合其所在地相關國家或國際性法律法規。
宜家的供應商應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自身及其下級供應商沒有雇用童工(16)。
供應商應建立記錄其所有員工出生日期的花名冊并保持更新。
注15: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 1973年第138 號《童工最低工作年齡公約》,兒童是指任何年齡低于十五歲的人,如果當地法律法規規定較高的最低就業或完成義務教育的法定年齡,則以該較高法定年齡為準。
如果當地法律法規規定最低就業年齡是十四歲,依據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則以較低的法定就業年齡為準。
在工作條件符合以下規定時,有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雇用十三至十五歲或十二至十四歲的員工:
a) 不會危害其健康或成長的工作,以及
b) 不會妨礙其就學及影響其參與由授權機構批準的有益的職業指導與訓練課程。
注16:如果在任何生產場所發現童工,宜家將要求該供應商提供整改方案;該方案必須照顧兒童的最大利益,如考慮家庭和社會條件以及教育程度等因素;應提供該兒童可行的及可持續的選擇,而不是單純地把童工從一個工廠轉到另一工廠。
10.2 未成年工
宜家的供應商應當避免讓工作年齡合法的未成年工從事工作性質或工作環境會影響其身心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直至未成年工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11. 強迫性與束縛性用工
11.1 強迫性與束縛性用工(啟動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雇用強制性勞工(17)、犯人(18)、束縛性勞工(19)、契約勞工和非自愿性勞工(20)。
宜家的供應商應允許其員工在工作結束時,自由地離開工廠。宜家的供應商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護照或收取押金(例如:工作服或制服押金)。
如果員工依據規定的提前通知時間申請終止勞動合同,在其離開時供應商不得扣減其工資。
注17:強制性勞工是指:在被懲罰或沒收個人物品,如身份證、護照等的情況下,被迫而非自愿提供勞動或服務的員工。
注18:供應商或下級供應商不得雇用國家或軍方的犯人。
注19:束縛性勞工不僅指員工受到身體上的束縛,還包括經濟上的限制,例如債務、貸款或押金等。
注20: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外來工或臨時工在合同期滿后,不得被強迫繼續留任。如涉及勞務中介,供應商必須支付勞務中介的所有傭金和其他費用。
12. 歧視
12.1 歧視
作為一個基本原則,宜家的供應商應以員工的個人技能和能力來決定員工的雇用、薪資、福利、晉升、解雇或退休。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因種族、信仰、性別、婚姻或生育狀況、年齡、政治背景、國籍、性取向或其它任何法律禁止的理由歧視員工。
6.1 政府部門消防檢查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消防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規,包括服從政府部門的消防檢查。檢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6.2 火災
供應商應記錄所有發生過的火災或嚴重的可能引起火災的意外,并包括整改和預防措施。如有法律要求,火災記錄應呈報相關政府部門。
6.3 能力和培訓
供應商要確保每個車間每個班次有足夠數量接受過消防器材培訓的員工。培養所有員工基本的安全意識,如:不能堵塞消防設施及緊急出口。
培訓記錄應予保存。
6.4 滅火器材
宜家的供貨商應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設置點及最大間距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或政府消防部門的特批。在無法律法規或特批的情況下,滅火器材的最大間距不得大于25米。
滅火器材應明顯標識,從遠處即能辨認。滅火器材必須易于被員工取用,并適當維護以保持性能良好。消防栓(水帶)不得上鎖。
所有的滅火器材必須進行適當地養護。供應商應建立內部定期檢查程序,至少每12個月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功能,并保存記錄,和/或在滅火器材上張貼吊牌。
6.5 疏散路徑和緊急出口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每個工作區域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緊急出口 (5) 。所有緊急出口均須配置有燈箱的或自發光的出口標志。緊急出口的設置應保證所有員工能夠快速撤離。供應商必須確保所有的緊急出口、逃生路徑、消防門以及滅火器材均無阻礙。
注5:緊急出口門必須朝外開啟。若以移門/卷簾門作為緊急出口時,必須在工作時間內保持開啟,否則在移門/卷簾門上必須加裝一個可以外推的逃生門。
對于較小的車間(小于100平方米和工作人數通常少于6人)可以只設一個出口,該出口必須設在從車間任何一處都易于到達的位置。
6.6 疏散警鈴
宜家的供應商應配備獨立的、功能良好的、可持續報警的警鈴,向所有員工發出煙霧或火災警告,以保證員工安全撤離(6)。
警報可以通過手動或自動啟動,但啟動后必須可自行發出持續的信號。警鈴在斷電情況下必須仍能正常工作。
注6:判斷警鈴是否合理配置依據以下幾點:供應商的行業性質、工作場所面積、疏散計劃程度以及工作場所的疏散難易程度。在嘈雜的環境下,警報信號可用光信號補充。在工作期間,報警信號必須在所有的生產區域均能被聽到或看到。
6.7 緊急疏散計劃
宜家的供應商應制訂緊急疏散計劃 (7) ,包括一份能清楚辯識所處位置及逃生路徑的疏散圖。疏散計劃應顯示緊急出口、適當的集合地、警鈴按鈕的位置及火警電話等。
疏散計劃應放置在指定的適當位置。至少張貼于生產單位的主要出口處,如果為多層建筑,應保證每層都有。
注7:對那些廠房面積,危險可能性和疏散的難易度對員工不會造成隱患的工作區域不需要制定疏散計劃。
6.8 疏散演習
供應商應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疏散演習。所有班次和部門均須參加。在演習中,供應商應指定清點人數的負責人以確認所有員工均已從現場撤離到達集合地點。
演習的記錄應予保存。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
1)疏散所用時間;
2)演習的日期及參加人員;
3)演習的結果及需要的整改措施。
7. 員工健康與安全
7.1 政府部門的檢查
宜家的供應商應服從有關勞動及健康安全等政府部門的檢查。要求的整改措施應有書面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7.2 工傷事故和意外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存有關工傷事故和意外及其整改措施的記錄(8)。如果法律要求,供應商必須將其向主管部門報告。
注8:意外指在發生在工作場所的可能導致工傷事故的事件,例如:重物從高處墜落但無人員傷亡。
7.3 健康與安全培訓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員工意識到其所處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患。
在員工上崗操作機器和設備之前,供應商應給予必要的足夠的安全培訓(例如作為入職培訓的一部分)。
供應商應保留培訓記錄。
7.4 機器安全防護
為預防工傷事故發生,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用于生產的所有機器與設備均安裝必要的及要求的(9)安全防護裝置。
安全防護裝置指例如用以避免因碾壓、擠壓或切割等造成人員傷害的急停按鈕、安全門或安全護欄等。
注9:未經改裝的貼有CE標志(或其他類似標志)的機器或設備,視為符合健康與安全規范的要求。
7.5 安全操作規程
如果存在對安全和健康的危險,宜家的供應商應在相應指定的工作區域內、機器設備旁和使用這些機器設備的工作場所的入口處,張貼明顯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或警告標識(10)。
供應商應確保所有的員工都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警示標識進行操作。
注10:危險和危害的警示信息既可以圖形說明,也可以文字性安全操作說明或規程的方式傳達。警示標識還應顯示何處使用何種個人防護用品。
7.6 安全隱患
宜家的供應商要確保在工廠內杜絕以下安全隱患:
嚴重損壞的樓梯;
在員工附近有危險的電線;
地面上的坑洞;
未經安全儲存的液化氣和其它類似的易燃 物;
未加固定的或閥門沒有安全帽的氣瓶;
容易飛濺到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化學品池;
等等。
7.7 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宜家的供應商要向所有在有害的或存在潛在危險的工作場所內工作的員工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PPE)(11)。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個人防護用品的供應和維護。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員工在有害的或有潛在危害的場所工作或接近這些場所時,均配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
供應商必須支付個人防護用品及任何在工作時要求穿著的工作服的費用。
供應商必須向來訪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注11:個人防護用品指用來保護頭、眼、手、足、聽力、身體和呼吸的用品。
7.8 個人防護用品的標識
宜家的供應商必須在需要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區域張貼明顯的標識(例如頭盔、耳塞、手套、面具/口罩、護目鏡、靴子等標識)。
7.9 急救設施
急救設施應配備充足并便于員工取用。急救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作業內容及潛在危害的程度配置。至少應在每層樓面和每棟建筑的指定位置設置一個急救藥箱。
在每個生產班次都要有可用的急救箱。
7.10 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員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在每一班次的工作時間內都至少有一名受過急救培訓的員工在場。培訓師必須是有資格證書的培訓員、醫生或護士。
7.11 工作場所空氣質量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空氣質量(煙霧、粉塵和適當的通風)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2 溫度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溫度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注12:在熱帶和亞熱帶地區,戶外溫度作為工作場所的溫度是可以接受的。工作場所應有屋頂遮蓋以遮陽。同時提供電風扇或其它促進空氣流動的設備,以降低溫度。
7.13 工作場所噪音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噪音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4 工作場所照明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所有與工作場所照明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15 飲用水
宜家的供應商應免費提供其員工潔凈的飲用水,并應設在距離工作區域合理的范圍內。
7.16 盥洗設施與廁所
宜家的供應商應確保配備足夠數量的男女盥洗設施與廁所,并保持清潔。
8. 宿舍
8.1 宿舍要求
如果所在地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提供員工宿舍時,還應確保適當的整潔度、私密性、安靜、個人衛生和方便的飲用水。不應限制員工在休息時間離開他/她的宿舍。
在宿舍居住的員工要有獨立的床位和臥具。
人均居住面積必須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所在地無相關規定時,則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于2平方米。
必須提供男女分開的宿舍、廁所和沐浴室。
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部分關于消防的要求同樣適用于宿舍。
9. 薪資、福利與工作時間
9.1 勞動合同
宜家的供應商應合法雇用員工,并簽訂勞動合同。供應商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工資(包括加班費)給所有的員工(包括臨時工、培訓期員工和試用期員工),同時工作時間應符合法律要求。
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當地法律要求的所有內容,至少應包括:雇主名稱、員工姓名、員工出生日期、職位、工資、工作時間、加班費、福利和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時間(13)。
注13:如果員工手冊或其它類似文件中已有說明,工作時間、加班工資、福利和勞動合同終止提前通知時間在勞動合同中可省略。
9.2 工資及工作時間記錄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留所有員工,包括計件制員工和臨時工的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記錄。
在進行IWAY審核時,宜家的供應商應按要求提供上述記錄(14)。
宜家的供應商在雇用員工之前,應給員工(包括臨時工)提供有關工資與雇用規定的書面資料。除了工資須定期發放外,還應提供員工工資清單,包括加班時間和其他法定或雙方約定的扣款明細等。
注14:工資記錄將被視作機密性文件,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9.3 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
供應商不得要求其員工經常性地一周工作超過60個小時,其中包括加班時間。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在特殊生產情況下,宜家允許供應商在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許可后,暫時超過法律規定的最多加班時間的限制。該許可必須是書面的并在被要求時提供給宜家。
加班必須是自愿的。在特定情形下,根據當地法律明確規定和/或與當地工會達成的協議,宜家可以接受強制加班及由工廠管理層決定的加班。
9.4 最低工資
宜家的供應商向員工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應根據當地法律要求支付(基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9.5 加班費
宜家的供應商應按照法律要求支付所有加班時間的加班費。
供應商應提供給員工詳細的工資清單,包括加班時間及所有的扣款。
9.6 定期支付工資
工資應依據當地法律要求定期按時支付,并與工作績效相聯系。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供應商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9.7 七天之內休息一天
員工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
9.8 休假
員工應享受法律規定的以及當地傳統的假期(例如:病假、年假、產假和公共假日等)。
9.9 休息
宜家的供應商應保證其員工有適當的用餐和休息時間。每天每班次至少有一次不少于30分鐘的休息,否則,供應商和員工應達成書面協議(例如通過當地的工會或員工代表達成協議)。
9.10 福利
宜家供應商應提供其員工所有的法律賦予的福利,包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和養老保險等。
10. 童工
10.1 禁止使用童工(啟動要求)
童工的定義是指雇用兒童工作,而影響其健康成長與發展,剝奪其接受教育的權利。宜家的供應商不得雇用童工(15)。所有為避免雇用童工所采取的措施均應考慮帶給兒童最大的利益。
宜家的供應商應遵守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并符合其所在地相關國家或國際性法律法規。
宜家的供應商應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自身及其下級供應商沒有雇用童工(16)。
供應商應建立記錄其所有員工出生日期的花名冊并保持更新。
注15: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 1973年第138 號《童工最低工作年齡公約》,兒童是指任何年齡低于十五歲的人,如果當地法律法規規定較高的最低就業或完成義務教育的法定年齡,則以該較高法定年齡為準。
如果當地法律法規規定最低就業年齡是十四歲,依據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則以較低的法定就業年齡為準。
在工作條件符合以下規定時,有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雇用十三至十五歲或十二至十四歲的員工:
a) 不會危害其健康或成長的工作,以及
b) 不會妨礙其就學及影響其參與由授權機構批準的有益的職業指導與訓練課程。
注16:如果在任何生產場所發現童工,宜家將要求該供應商提供整改方案;該方案必須照顧兒童的最大利益,如考慮家庭和社會條件以及教育程度等因素;應提供該兒童可行的及可持續的選擇,而不是單純地把童工從一個工廠轉到另一工廠。
10.2 未成年工
宜家的供應商應當避免讓工作年齡合法的未成年工從事工作性質或工作環境會影響其身心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直至未成年工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11. 強迫性與束縛性用工
11.1 強迫性與束縛性用工(啟動要求)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雇用強制性勞工(17)、犯人(18)、束縛性勞工(19)、契約勞工和非自愿性勞工(20)。
宜家的供應商應允許其員工在工作結束時,自由地離開工廠。宜家的供應商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護照或收取押金(例如:工作服或制服押金)。
如果員工依據規定的提前通知時間申請終止勞動合同,在其離開時供應商不得扣減其工資。
注17:強制性勞工是指:在被懲罰或沒收個人物品,如身份證、護照等的情況下,被迫而非自愿提供勞動或服務的員工。
注18:供應商或下級供應商不得雇用國家或軍方的犯人。
注19:束縛性勞工不僅指員工受到身體上的束縛,還包括經濟上的限制,例如債務、貸款或押金等。
注20: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外來工或臨時工在合同期滿后,不得被強迫繼續留任。如涉及勞務中介,供應商必須支付勞務中介的所有傭金和其他費用。
12. 歧視
12.1 歧視
作為一個基本原則,宜家的供應商應以員工的個人技能和能力來決定員工的雇用、薪資、福利、晉升、解雇或退休。
宜家的供應商不得因種族、信仰、性別、婚姻或生育狀況、年齡、政治背景、國籍、性取向或其它任何法律禁止的理由歧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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