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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廠相關的法律依據,相關法律解釋

文章來源:深圳通達利企業顧問公司人氣:6331發表時間:2016-07-27

一﹑童工  CL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未成工  YL

(1)勞部發[1994]498號第2條﹕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4條﹕得安排未成年工坐事礦山井下﹑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5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 勞部發[1994]年498號第65條﹕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二)工作滿1年﹔(三)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三﹑非志愿勞工   IL

勞部發[994]118號第4條﹕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可以拒絕﹐企業不得因此扣發職工工資﹐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職工。


四﹑協迫與騷擾  CH

勞部發[1994]118號第8條﹕嚴禁企業對職工進行體罰﹑毆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鎖閉工作場所和職工集體宿舍限制職工人身自由。


五﹑不歧視  ID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2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六﹑最低工資  MW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部發[1995]309號第54條﹕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3)勞部發[1994]409號第3條第3點﹕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除《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勞部發[1993]333號)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用人單位通過貼襪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

(4)勞部發[1995]309號第56條﹕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條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當地標準的最低工資。

(6)勞部發[199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9條﹕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率。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須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全國范圍﹕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的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規定的辦理。


七﹑加班工資   OW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處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處長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是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處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件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處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勞部發[1995]309號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八﹑加班時間   OH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令第174號修正)﹕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是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在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加班時間一天不超過3小時﹐一個月不超過36小時。

4、勞部發[1997]134號《勞動部關于推動企業全面實施新工時制度的通知》﹕對極個別確實有困難﹐1997年5月1日還不能實施新工時制度的企業﹐應按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及加班加點報酬﹐同時要制定實施福利方案﹐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施新工作制度。


九﹑社會保險   SB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十﹑權利   OC

1﹑法定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發布《全國年度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勞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 法定節假日恰逢休息日﹐則休息日順延。

2﹑休假和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1997]第2條﹕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2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勞部發[1992]309號第58條﹕女職工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3﹑延支付工資和預留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第月工資必須準時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雇主如未能有恰當的理由﹐不得預留部分工資或延遲支付工資。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員收取或預留工資作為保證金或其它用途。勞部發[1994]118號第2條﹕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工人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它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9條﹕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部發[1996]354號第3條﹕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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