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大力扶持深圳新能源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保持產業持續競爭力,根據國家扶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號)及《深圳新能源產業振興發展規劃(2009-2015年)》,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新能源產業是指開發利用新的能源資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對傳統能源進行新技術變革過程中形成的相關產業。重點包括太陽能、核能、生物質能、風能、儲能電站、新能源汽車等領域的科技研發、裝備制造、能源開發、推廣應用以及產業服務等方面。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深圳新興高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我市新能源等新興高技術產業發展工作及重大事項的審議。領導小組由市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市發展改革委、科工貿信委、財政委、規劃國土委、人居環境委、交通運輸委、衛生人口計生委、人力資源保障局、農業局、住房建設局、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局、金融辦等部門以及各區政府、市光明新區管委會、坪山新區管委會。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自2009年起,連續7年,市高新技術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科技研發資金、技術進步資金每年各安排1億元,市財政新增2億元,每年集中5億元,設立新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
建立深圳新能源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我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協調工作、新能源企業認定、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審定及新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等。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科工貿信委、財政委等3個部門組成,根據議題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深圳新興高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五條 組織實施深圳市新能源產業高技術產業化專項,專項資金對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予以支持。
鼓勵我市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積極承擔新能源產業領域國家、省級研發及產業化項目,專項資金予以最高1500萬元配套支持。
在深圳設立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專項資金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承擔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并在深圳實施的,專項資金給予最高1500萬元配套支持。
鼓勵開展技術創新。對本市企業自主創新新能源產品研發,專項資金給予最高800萬元資助。
經認定的本市新能源企業,根據其貢獻程度,給予一定的研發資助。具體資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萬元,用于推動新能源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建立研發與標準化同步機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萬元,用于新能源產業專利池建設、基礎性專利研究與分析、專利預警報告發布。
第八條 通過貸款貼息、項目扶持、保費補助、風險代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新能源產業。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大對新能源產業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和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新能源項目,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新能源企業發展,支持信用擔保機構對新能源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支持新能源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通過上市、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方式融資,開展新能源企業聯合發行企業債券試點。
在境內上市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申請并取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在境外上市企業與券商簽訂有關上市協議、且其有關上市申請已被境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民營及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優先予以資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深圳高新區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市產業發展資金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第九條 經聯席會議審定,投資額超過2億元的新能源產業項目,優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科工貿信、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予以項目"綠色通道"待遇;對屬于產業發展重點領域且為產業鏈缺失環節的產業化項目,專項資金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第十條 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和《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397號)等相關規定的深圳太陽能發電項目,在享受國家補助的基礎上,專項資金再給予不高于項目建設成本20%的配套資助,配套金額不超過國家補助金額。
第十一條 積極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確保太陽能光伏電站并網發電。2009年至2012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條件的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給予項目建設成本最高70%且不高于20元/瓦的補助;2013年至2015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條件的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給予項目建設成本最高50%且不高于10元/瓦的補助。國家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價格政策出臺后,從國家政策。已獲得國家補助的項目不重復享受本條措施。
鼓勵我市各類電力用戶積極采購太陽能等新能源電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單位可向用戶直供電,所發電量直接與用戶結算。
第十二條 創新我市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現行建設、運營模式,依法建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制度。支持本市有實力、信譽好的能源企業按照規模化、高標準原則,統一建設、運營我市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加強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行業管理,完善垃圾處理費補助機制、監督體系及技術規范。
鼓勵垃圾焚燒發電特許經營企業采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設備建設大型垃圾焚燒發電示范工程。
第十三條 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化步伐,對我市新能源汽車研發、項目建設、推廣應用及基礎設施建設等給予補助,具體資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鼓勵用能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資源,促進新能源服務業發展。對經認定的合同能源管理(EMC)節能服務示范項目,給予承擔該項目的本市節能服務企業不超過3年的銀行貸款貼息,單個項目貼息額不超過200萬元,同時承擔多項示范項目的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新建太陽能-儲能電站、風能-儲能電站等示范工程和利用大運場館、地鐵樞紐、醫院等公共建筑建設儲能電站示范工程。專項資金對儲能電站示范工程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直接給予本市儲能設備生產企業,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其儲能裝置、逆變器、電源管理系統等關鍵設備成本的50%且每瓦不超過7元。市發展改革委、科工貿信委、財政委等有關部門根據技術先進程度、市場發展狀況等確定各類示范工程的總補助額和單位成本補助上限。
允許儲能電站業主單位向用戶直供電,所供電量直接與用戶結算。
第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應使用太陽能等新能源產品,負責審批的部門應審查其新能源利用狀況。
第十七條 鼓勵新能源產業人才申報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學術研修津貼等優惠政策。
在本市經認定的新能源企業連續從事研發工作1年以上的創新人才,根據其貢獻程度,給予一定的資助。具體資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深府辦〔2007〕180號),支持新能源企業、科研機構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或創新基地,對正常開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動站予以一次性50萬元資助、創新基地予以一次性20萬元資助,對在站期間經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員發放每人每年5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生活補助,對在本市從事科研工作,且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員,給予10萬元的科研資助。
鼓勵新能源產業創新人才、創新團隊來深圳創業,參加我市舉辦的全國性創業大賽。市科技研發資金每年安排600萬元支持競賽優勝者在深圳實施競賽優勝新能源產業項目或者創辦新能源創業企業,并可優先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
逐步建立新能源產業創新人才支撐體系。政府、企業、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科研機構、民間培訓機構和行業協會等共同努力,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培養人才,建立新能源產業專業人才庫和專家庫。
第十九條 鼓勵深圳大學、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以及深圳大學城等在深院校開設與新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的專業。對開設新能源產業發展相關專業的院校,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專項用于新能源產業相關專業的教學設備和實訓基地建設等。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深圳新能源企業自主創新產品應當列入政府優先采購清單。政府投資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購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新能源產品。
第二十一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資助等方式,鼓勵本市相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建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產業發展研究、政府決策咨詢、人才培訓與交流等產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統籌規劃新能源產業布局,在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等區域規劃建設新能源產業聚集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滿足新能源產業項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條 新能源產業用房優先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規劃。經認定的本市新能源企業入駐政府投資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首3年予以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減半資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廠房改造、產業置換等方式,建設新能源產業孵化器。經認定的本市新能源產業孵化器,專項資金予以不高于建設成本20%的資助,單個孵化器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鼓勵新能源企業借助"高交會"和專業展會,吸引新能源產業項目、資金、人才向深圳聚集,提升深圳新能源產業國際知名度。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萬元,用于舉辦新能源產業展會,搭建新能源產業展示平臺。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在3個月內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政策所稱新能源產業是指開發利用新的能源資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對傳統能源進行新技術變革過程中形成的相關產業。重點包括太陽能、核能、生物質能、風能、儲能電站、新能源汽車等領域的科技研發、裝備制造、能源開發、推廣應用以及產業服務等方面。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深圳新興高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我市新能源等新興高技術產業發展工作及重大事項的審議。領導小組由市領導任組長,成員包括市發展改革委、科工貿信委、財政委、規劃國土委、人居環境委、交通運輸委、衛生人口計生委、人力資源保障局、農業局、住房建設局、市場監管局、藥品監管局、金融辦等部門以及各區政府、市光明新區管委會、坪山新區管委會。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自2009年起,連續7年,市高新技術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科技研發資金、技術進步資金每年各安排1億元,市財政新增2億元,每年集中5億元,設立新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
建立深圳新能源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我市新能源產業發展協調工作、新能源企業認定、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的審定及新能源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等。聯席會議由市發展改革委、科工貿信委、財政委等3個部門組成,根據議題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深圳新興高技術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五條 組織實施深圳市新能源產業高技術產業化專項,專項資金對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予以支持。
鼓勵我市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積極承擔新能源產業領域國家、省級研發及產業化項目,專項資金予以最高1500萬元配套支持。
在深圳設立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專項資金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承擔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并在深圳實施的,專項資金給予最高1500萬元配套支持。
鼓勵開展技術創新。對本市企業自主創新新能源產品研發,專項資金給予最高800萬元資助。
經認定的本市新能源企業,根據其貢獻程度,給予一定的研發資助。具體資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萬元,用于推動新能源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建立研發與標準化同步機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萬元,用于新能源產業專利池建設、基礎性專利研究與分析、專利預警報告發布。
第八條 通過貸款貼息、項目扶持、保費補助、風險代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新能源產業。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大對新能源產業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和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新能源項目,鼓勵、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新能源企業發展,支持信用擔保機構對新能源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支持新能源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通過上市、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方式融資,開展新能源企業聯合發行企業債券試點。
在境內上市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申請并取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在境外上市企業與券商簽訂有關上市協議、且其有關上市申請已被境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民營及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優先予以資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深圳高新區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市產業發展資金予以最高180萬元資助。
第九條 經聯席會議審定,投資額超過2億元的新能源產業項目,優先列入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科工貿信、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予以項目"綠色通道"待遇;對屬于產業發展重點領域且為產業鏈缺失環節的產業化項目,專項資金給予最高500萬元資助。
第十條 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和《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397號)等相關規定的深圳太陽能發電項目,在享受國家補助的基礎上,專項資金再給予不高于項目建設成本20%的配套資助,配套金額不超過國家補助金額。
第十一條 積極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確保太陽能光伏電站并網發電。2009年至2012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條件的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給予項目建設成本最高70%且不高于20元/瓦的補助;2013年至2015年,在深圳新建的符合條件的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給予項目建設成本最高50%且不高于10元/瓦的補助。國家太陽能光伏并網發電價格政策出臺后,從國家政策。已獲得國家補助的項目不重復享受本條措施。
鼓勵我市各類電力用戶積極采購太陽能等新能源電量,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單位可向用戶直供電,所發電量直接與用戶結算。
第十二條 創新我市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現行建設、運營模式,依法建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特許經營制度。支持本市有實力、信譽好的能源企業按照規模化、高標準原則,統一建設、運營我市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加強對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行業管理,完善垃圾處理費補助機制、監督體系及技術規范。
鼓勵垃圾焚燒發電特許經營企業采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設備建設大型垃圾焚燒發電示范工程。
第十三條 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化步伐,對我市新能源汽車研發、項目建設、推廣應用及基礎設施建設等給予補助,具體資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鼓勵用能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能源資源,促進新能源服務業發展。對經認定的合同能源管理(EMC)節能服務示范項目,給予承擔該項目的本市節能服務企業不超過3年的銀行貸款貼息,單個項目貼息額不超過200萬元,同時承擔多項示范項目的企業貼息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新建太陽能-儲能電站、風能-儲能電站等示范工程和利用大運場館、地鐵樞紐、醫院等公共建筑建設儲能電站示范工程。專項資金對儲能電站示范工程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直接給予本市儲能設備生產企業,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其儲能裝置、逆變器、電源管理系統等關鍵設備成本的50%且每瓦不超過7元。市發展改革委、科工貿信委、財政委等有關部門根據技術先進程度、市場發展狀況等確定各類示范工程的總補助額和單位成本補助上限。
允許儲能電站業主單位向用戶直供電,所供電量直接與用戶結算。
第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應使用太陽能等新能源產品,負責審批的部門應審查其新能源利用狀況。
第十七條 鼓勵新能源產業人才申報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學術研修津貼等優惠政策。
在本市經認定的新能源企業連續從事研發工作1年以上的創新人才,根據其貢獻程度,給予一定的資助。具體資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深府辦〔2007〕180號),支持新能源企業、科研機構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或創新基地,對正常開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或流動站予以一次性50萬元資助、創新基地予以一次性20萬元資助,對在站期間經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員發放每人每年5萬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生活補助,對在本市從事科研工作,且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員,給予10萬元的科研資助。
鼓勵新能源產業創新人才、創新團隊來深圳創業,參加我市舉辦的全國性創業大賽。市科技研發資金每年安排600萬元支持競賽優勝者在深圳實施競賽優勝新能源產業項目或者創辦新能源創業企業,并可優先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
逐步建立新能源產業創新人才支撐體系。政府、企業、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科研機構、民間培訓機構和行業協會等共同努力,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培養人才,建立新能源產業專業人才庫和專家庫。
第十九條 鼓勵深圳大學、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以及深圳大學城等在深院校開設與新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的專業。對開設新能源產業發展相關專業的院校,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專項用于新能源產業相關專業的教學設備和實訓基地建設等。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深圳新能源企業自主創新產品應當列入政府優先采購清單。政府投資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購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新能源產品。
第二十一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資助等方式,鼓勵本市相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建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產業發展研究、政府決策咨詢、人才培訓與交流等產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統籌規劃新能源產業布局,在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光明新區、坪山新區等區域規劃建設新能源產業聚集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滿足新能源產業項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條 新能源產業用房優先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規劃。經認定的本市新能源企業入駐政府投資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首3年予以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減半資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廠房改造、產業置換等方式,建設新能源產業孵化器。經認定的本市新能源產業孵化器,專項資金予以不高于建設成本20%的資助,單個孵化器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鼓勵新能源企業借助"高交會"和專業展會,吸引新能源產業項目、資金、人才向深圳聚集,提升深圳新能源產業國際知名度。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0萬元,用于舉辦新能源產業展會,搭建新能源產業展示平臺。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在3個月內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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